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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赋能司法实践:邱嘉平教授为上海金融法院提供离岸债券违约第三方专家意见

2025-11-29


2025年11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审理第二例金融市场测试案例(2024)沪74测试1号——涉自贸离岸债违约处置案。此案聚焦区块链簿记发行效力、一级托管模式下投资者诉讼主体资格、交叉违约认定及担保品处置、香港法适用等前沿法律问题,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离岸金融法治体系构建意义重大。


上海财经大学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邱嘉平受上海金融法院邀请,就该案出具第三方专家意见,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参考。


邱嘉平

上海财经大学滴水湖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


专家背景:

国际学术成果斐然,全球实践阅历深厚


邱嘉平教授曾在麦克马斯特大学德格鲁特商学院担任终身教授,并兼任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金融市场讲席教授。其研究领域广泛,涵盖公司金融、企业治理、劳动经济学与金融政策,尤其注重研究成果对政策制定的实际影响。他的学术成果在国际顶尖期刊广泛发表,包括Journal of Fin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等众多知名期刊。截至2024年,邱教授的研究成果在Google Scholar上获得近万次引用,并被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和美联储引用。此外,他著有《因果推断实用计量方法》一书,该书作为中文领域关于因果推断方法的经典教材,被评为2020年“年度经济学100佳图书”之一,为研究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了实用的工具。


意见核心:

多维度剖析,提供专业指引


区块链簿记发行的离岸债券违约及担保品处置对发行人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


邱嘉平教授指出,提高离岸债券市场融资有效性、降低发行人融资成本应是法院判决的重要考量因素。债券融资成本由发行费用和债券收益率两部分组成。从发行费用角度看,传统债券发行需支付承销商费用、法律顾问费等多项费用,占债券发行规模的0.2% - 2%。而区块链发行债券可减少中间商环节,链上平台能直接面向投资者销售,部分替代中央证券登记机构职能,从而降低相关费用。从债券收益率角度分析,其由无风险利率、预期损失率、流动性溢价和其他溢价决定。区块链发行债券不影响无风险利率;对企业违约概率无直接影响,但违约判定会影响违约概率进而影响收益率;违约后清偿损失率受链上确权等因素影响;流动性溢价取决于投资者接受度和区块链结算速度、透明度;其他溢价取决于法律、监管环境等因素。


区块链簿记发行的离岸数字债券效力


在区块链簿记发行方式有效性方面,邱教授认为债券本质是固定收益证券,核心是未来现金流的契约性承诺及违约后的清偿安排,区块链技术仅是载体,不改变债务契约的经济实质,应被视为有效的债券发行形式。对于确权模式,有链上确权、并行登记和混合模式三种,各有优缺点。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链上通证仅能作为辅助证明手段,采用“通证 + 账户并行”模式。不同确权方式对融资成本影响不同,若法律赋予区块链登记等同或取代中央证券登记的地位,可降低融资成本。邱教授建议短期内沿用“通证 + 账户体系”并行模式,中期在自由贸易区或特定债券品种中试点“链上确权”,长期在修订相关法律时将“区块链登记”纳入权利确权条款。


自贸区离岸债一级托管体制下的诉讼架构


一级托管中,中央证券登记机构直接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托管链仅一层,属性接近“直接持有制”,但特殊情况下投资者通过香港托管机构开户且登记名义在托管机构名下则属于“间接持有”关系。一级托管体制对债券收益有双重影响,代理层级减少可降低融资成本,但投资者群体分散可能导致重组失败和违约概率上升,推高融资成本。在部分混合托管结构中,可能出现香港托管机构与投资人同时提起诉讼的“双重诉讼”冲突,带来平行诉讼、判决冲突及执行复杂化等风险。邱教授建议明确香港托管机构作为直接债权人的代表人提起诉讼,个人投资者作为间接债权人不具备单独诉讼资格,以减少重复诉讼与执行冲突。


自贸区离岸债交叉违约或预期违约的判定


交叉违约条款旨在防止发行人“选择性违约”,触发需同时满足存在明确债务违约事实和违约金额达到契约约定门槛两个条件,协商阶段债务不计入违约门槛,到期应付款项需经法律确认且无实质争议方可触发。预期违约是债务未到期时因债务人资信状况显著恶化推定其无法按期履约,法律上仅资信恶化不足以构成违约。司法立场对离岸债市场风险定价影响显著,降低违约触发门槛可降低违约后清偿损失率,但可能导致违约触发频率上升;提高违约门槛则相反。当前中资离岸债市场发行人信用结构较弱,更应关注降低违约概率,邱教授建议司法裁决明确交叉违约条件,对预期违约认定保持谨慎。


中债登担保品管理、处置的效力


争议焦点在于担保物处置方式,原告认为应由法院裁定后执行,被告认为质押合同和中债登规则约定非诉处置可跳过法院。若法院支持原告观点,处置周期拉长,可能导致收益率上升;支持被告观点则可保持质押处置高效率,降低债券发行人融资成本。原告方对担保物处置方式公允性提出质疑,包括程序性和定价机制方面。邱教授认为质疑有法律与经济逻辑基础,建议合同未作特别约定时优先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拍卖保留价定价区间缩短至10日至15日,以平衡质权人处置效率与出质人权益保护。


意义深远:学术实践结合,助力金融发展


此次邱嘉平教授深度参与上海金融法院测试案例研究,是上海财经大学“学术研究服务国家战略”办学理念的生动实践。近年来,上海财经大学相关课题组持续聚焦离岸金融法治问题,通过举办沙龙、开展跨校跨机构合作研究等形式,为离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多项学术成果与政策建议。邱教授的专业意见将为上海金融法院审理(2024)沪74测试1号案例提供重要参考,有助于法院提前研判制度瓶颈,防范法律风险,促进金融市场稳定与健康发展。同时,该案例的审理将推动形成符合国际惯例与本土实践的规则框架,助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上海财经大学将继续发挥学科优势,深化与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的协同合作,让学术研究更贴近金融实践需求,为完善我国离岸金融法治体系、防范跨境金融风险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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