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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FI前沿研究 | 十位专家谈碳交易与碳金融(下篇)

2024-03-23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滴水湖高金学院、上海市仲裁协会金融研究委员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碳排放权交易与碳金融的最新发展研讨会于近日在上海举行,这场研讨会汇聚了来自法律和金融领域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了碳交易和碳金融在当前全球气候变暖背景下的重要意义及未来发展方向。

 

125日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226日,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强调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等举措,进一步推动了碳市场和碳金融的发展。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之一,碳交易和碳金融的发展不仅关系到国家宏观战略的调整,也深刻影响着金融投资和法律领域的演变。十位来自法律与金融行业的专家就此主题进行深入解读(本期为下篇内容)。

 

刘蓉蓉:由抵押与质押冲突看碳市场发展阻力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蓉蓉指出,CCER重启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至今,整个碳市场的热度不断升温。在最近参加的论坛和企业讨论中,碳交易和碳金融成为了热议话题。各地方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始探讨资产融资的路径,并不断尝试新产品和新思路。然而,尽管在立法层面上存在一些不足,但司法文件仍然提供了寻找答案的途径。“通过对法律程序的审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碳排放权和污染权与财产权的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碳排放权被定性为市场交易主体享有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然而,不同地区对其担保方式存在差异,一些地区采用质押贷款或质押融资,而另一些地区则采用抵押贷款。例如,湖北省和广州市分别推出了碳排放权的质押贷款和抵押贷款项目。此外,不同地区还出台了相应的操作指引,进一步规范碳排放权的融资行为。

 

然而,这种差异也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不同地区登记机构效率的差异以及质押和抵押权益发生冲突时的处理方式。因此,迫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碳排放权融资相关规定,以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李传轩:从制度层面阐释碳信贷及其发展

 

在绿色信贷市场的丰富积累、双碳目标提出以及相关制度政策出台的有力催动下,碳信贷市场不断扩容并蓬勃发展,呈现出日益热络的态势。

 

然而,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看,碳信贷制度立法仍然存在着薄弱性与滞后性的问题。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党委副书记李传轩指出,相关制度规定的效力位置相对较低,内容多为柔性措施,缺乏刚性约束,这在市场发展深化过程中可能导致各种风险和冲突的出现。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融资相关规定,推动市场健康发展。“其实目标初心还是碳减排的问题,是气候风险的防范,气候生态安全保护的问题,这既是我们的初心,也应当是我们制度的指挥。”

 

在市场层面,李教授呼吁进行业务管理制度的创新,重点在于产品研发设计、风险评估与贷款审查以及贷后管理一体化的构建。他指出,市场主体的创新需要得到制度的支持,同时商业银行的治理架构和合规探索也是至关重要的。

 

 

在调控层面,李教授建议应从碳排放配额的宏观调控、碳信贷资金的宏观调控及碳交易市场与碳信贷市场的协动调控三方面入手,根据市场需求调整供给。

 

最后,在监管层面,李教授提出了市场监管制度的不足,强调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融合。他建议构建气候风险监管、信贷风险监管等多维度监管体系,创设协调、融合的监管机制。生态环境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各自的功能定位,形成协同监管机制,以确保碳市场的稳健发展。

 

唐玮:以法律角度解读碳市场与碳金融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玮指出,目前碳市场立法和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特别是去年颁布的《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暂行条例》等法规的出台使得碳金融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她强调了《暂行条例》对市场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的引入,以及为金融机构未来参与预留空间所带来的积极信号。尽管条例未能直接解决不同类型主体的立法诉求,但金融机构仍可在现有政策环境下开展工作。金融机构内部存在业务端和中后台职能端之间的脱节问题,需要加强协调以满足风控与合规要求。

 

此外,不同的金融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防范与识别需求。按照证监会的标准,碳金融产品可分为交易类、融资类和支持类三种。针对不同类型的碳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区别对待,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

 

 

其提出,当前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真实存在,但现有产品可能未能完全满足,金融机构应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要求,推动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和落地,真正服务企业的转型和发展。

 

 

苏萌:法律角度看《暂行条例》对碳金融业务的影响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苏萌围绕金融领域的法律性质展开了深入讨论。她首先回顾了上个月参加的联合国贸发委研讨会,该会议主要探讨了自愿核定减排的法律性质。在讨论中,涉及到了一系列重要问题,如碳排放权的取得和出售、破产处置以及碳排放权所有者的权利主张等。苏萌指出,中国在碳金融领域法律性质方面存在较大的障碍,尤其是在资源和减排配额的法律属性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针对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苏萌指出,尽管市场上存在许多碳金融产品,但由于法律性质不明确,执行和落地仍然存在困难。她特别提及了外资银行对于法律性质问题的担忧,以及中国中资银行在碳配额质押等方面的先行先试。同时,她强调了法院态度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碳金融业务的重要性,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对于提供担保和融资抵贷的法律认可至关重要。

 

在谈及《暂行条例》对业务的影响时,苏萌认为现货交易市场可能会对碳金融产品的发展产生一定制约,尤其是涉及到碳期货、碳回购等衍生品交易。此外,碳市场的监管层面也存在一些挑战,目前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显示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趋势,“各地机关总局、证监会和环境部,甚至原来的发改委,包括如果去做跨境的资源波动减排的交易,还有外汇管制的问题”。中国碳市场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因此跨界监管存在较大难度。苏萌表示,不同金融监管机构需共同设计和实施碳市场的监管框架,确保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率性,但这一过程还需要监管机构和市场未来共同探索。

 

叶榅平:市场监管角度谈碳排放监管机制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ESG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叶榅平强调了碳排放权数据质量监管的重要性。他指出,新条例的出台涉及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体系基本框架,其中数据质量监管是一项关键内容,碳排放数据的真实性对于碳市场定价机制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叶教授提到,《暂行条例》建构的碳排放数据质量监管体系有三个方面。首先,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新条例确立了横向联合监管体制,由生态环境部与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重点排放单位的监管工作,并规定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与同级有关部门协同制定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以落实数据真实性监管。其次,在监管责任机制方面,各相关主体均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包括主管部门、重点排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最后,在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方面,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并列举了违规行为的类型,如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等。

 

 

叶教授指出,新条例的出台为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基础,但也对碳排放企业的碳核算工作提出了挑战和新的要求。为了落实数据质量监管要求,他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包括建立联合监管机制、调整现有规定、加强数据质量过程管理、规范监管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严格落实监督机制等。他强调,只有通过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才能够确保碳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定价机制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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